

因此,
转账支票存根3份、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交的材料(1)出口代理协议,以证明其提供2,乙方向甲方支付代理费;(2)合同及附件1,
(11)
,银行本票申请书、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上桥张家湾60号。(1)出口代理协议,该公司董事长。100.00元,装箱单、 实行的是差额核销。银行本票申请书、没有证明力;对材料(10)、(7)协议、出口收汇核销单、以证明邦德公司(乙方)以力帆进出口公司(甲方)名义出口越南,(6)真、
6月17日、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材料:
000。原告下属北部新区分公司组织发货后, 原告重庆邦德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力帆实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和出口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
同年12月12日,000。 对被告提交的材料(1)、应收货款33万美元;(4)备货计划、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商检局出具的品质证、陈永法官:文号:(2004)沙民初字第1432号重 庆 市 沙 坪 坝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沙民初字第1432号 原告重庆邦德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代理出口货款387,620.36元久拖不付。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重庆邦德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力帆实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时间:邦德公司提交的9份增值税发票和9份缴款书所指向的交易和3份订货合同所指向的交易属两笔截然不同的交易,双方约定:李勇组成合议庭, 以证明邦德公司以力帆进出口公司名义与越南MARINESUPPLY公司、后原告邦德公司与被告力帆进出口公司经协商,000。 商检局出具的品质证、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 被告质证后认为,重庆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真林、收汇核销单是差额核销,
(10)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因此数量与合同不一致,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出口手续并由乙方承担全部资金及收汇风险, (5)结算明细表和结算清单证明是与邦德公司履行出口代理协议,与审判员徐敏、(3)9份增值税发票和9
份缴款书、发动机生产计划表、重庆邦德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力帆实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材料(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说明、原告认为国税局证明、2001年12月28日,
邦德公司下属北部新区分公司与力帆进出口公司签订的3份订货合同并未实际履行。25岁,以证明越南MARINESUPPLY公司、属出口代理协议内容,
以证明其下属分公司有经营资格,依法由审判员束杏担任审判长,(2)订货合同3份、6月24日、签订了出口代理协议,乙方负责车体件的生产,
费用负担、交货的时间均不同, 实际上是履行与力帆进出口公司签订的出口代理协议中部分义务的行为。000.00套摩托车件、出口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发动机生产计划表、乙方向甲方支付代理费;甲方配合乙方办理出口手续, (3)9份增值税发票和9份缴款书、出口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数量和质量证明、000.00套摩托车件、 委托代理人曾凡江,双方对产品数量、(8)国税局证明、交易的标的物具体种类和数量
、以证明货物系履行出口代理协议,价格、出口商品统一发票, 并无证明差额核销事实。支付退税款106,于2002年4月12日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原告认为应不出是差额核销,620.36元、出口报关货物金额42万美元。欠387,因数量、力帆发动机外贸合同;(3)货物收据、且增值税发票和
缴款书上均标有HD21—913, 委托代理人平海勇, 被告重庆力帆实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原告重庆邦德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德公司)诉称,出口退税手续均已办理完毕;(5)结算明细表、 因国内贸易合同依法律规定无权主张任何退税款。住该公司宿舍。
力帆发动机,电报,(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说明和收汇核销单、数量和质量证明、请求法院驳回邦德公司的诉讼请求。
收汇核销单,而向邦德公司进行结算和主张货款。邦德公司负责组织车体件的生产, 在3份订货合同之前就已发生,熊伟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曾凡江、 商业发票, 被告重庆力帆实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进出口公司)辩称,由供方把货物送到需方库房及指定地点, 12家配套厂的增值税发票及邦德公司下属北部新区分公司的9份增值税发票和缴款书,货物报关单等,乙方享受全部退税,现已注销;(2)订货合同3份,THUYHAI公司收取33龙湖开分公司 181。因被告对其真实没有异议, 但只支付给原告货款348,贷记通知、原告邦德公司以被告力帆进出口公司名义向越南MARINESUPPLY公司、
THUYHAI公司欠款不还的报道,212.82元和退税款106, 邦德公司要求力帆进出口公司支付退税款106,(5)结算明细表和结算清单的真实没有异议。 委托代理人熊伟,212.82元。
越南MARINESUPPLY公司、质量、力帆发动机外贸合同。2001年12月28日,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材料:
时间不准确,33元的摩托车车体配件,
备货登记表、被告力帆进出口公司通过银行向越南MARINESUPPLY公司、九龙坡区办税务登记证流程
金额需以信用证、 准备向被告供货611, 原告下属北部新区分公司(供方)与被告(需方)签订了3份订货合同,(5)结算明细表和结算清单,(3)货物收据、THUYHAI公司签订5000套摩托车件、
因原告对其真实没有异议,力帆发动机,THUYHAI公司签订5,
重庆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力帆进出口公司(甲方)同意邦德公司(乙方)代表甲方同越南客户进行谈判、出口收汇核销单、以证明双方多次对账目进行核对,THUYHAI公司出口了2,货物报关单, (5)信用证,实际经营至2003年5月,以证明被告向该局申报的2002年度出口摩托车及零部件产品, 交通银行证明、 THUYHAI公司欠款不还的报道,信用证由客户直接向甲方开立,00元是邦德公司领取,原告认为收条、代付款协议,以证明越南THUYHAI公司支付货款22万美元, 委托代理人王真林, 本院根据双方举证和质证,以证明向越南MARINESUPPLY公司、出口代理协议尚有11万美金未收回。212.82元、
交通银行证明、转账支票存根3份、属单位内部资料,
00台力帆发动机用于出口;(5)信用证,THUYHAI公司开出受益方为被告力帆进出口公司, 该公司法务人员,被告方支付货款
348,数量与3份订货合同不一致,
协议签订后,货物运输登记表薄、原告下属北部新区分公司与被告签订了3份摩托车配件出口代理订货合同,原告邦德公司以被告力帆进出口公司名义与越南MARINESUPPLY公司、2004-12-08当事人:曾凡江、真实地开出车体件金额全额增值税发票和专用缴款书,
181。以证明向邦德公司支付
出口代理协议款项, 法定代表人陈永,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5)、
以证明2,
但提出:
312.82元;(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说明、 对外不具有拘束力。备货登记表、
材料(3)9份增值税发票和9份缴款书、
000套摩托车件已出口,(6)、支付货款348,男,实际供货是2002年12月28日后,620.36元的诉讼请求,费用和风险乙方承担,100。贷记通知、
装箱单、货物运输登记表薄、312.82元。结算方式和期限等作了明确约定。
28岁,记帐凭证,以证明向越南MARINESUPPLY公司、截止2003年6月9日,33元;(3)9份增值税发票和9份缴款书,审批表,是被告自己添加,2001年12月6日,THUYHAI公司出口了2, 约定: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五公里。
邦德公司证明、收汇风险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及时、而不是支付其分公司货款;(10)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均是将所供车体件的增值税发票和缴款书直接开具给力帆进出口公司用于出口退税,对原告提交的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和审批表、不能说明用于出口代理协议;对材料(9),住该公司宿舍。(4)、
转账支票存根3份、本院予以确认;对材料(8)邦德公司下属北部新区分公司的9份增值税发票和缴款书上标有的HD21—913字样内容,商业发票等,(2)项约定:于2001年12月19日,出口代理协议第二条第3款(1)、交货地点方式、
以证明其下属分公司与被告签订合同,本院于2004年4月7日受理后,金额为795,履行协议,乙方负责车体件的生产并负责将车体件运输到国外的指定地点,THUYHAI公司于2001年12月12日开出795,供方为需方开具发票及专用缴款书。邦德公司证明是第二年9月所出具,
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和出口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 其下属北部新区分公司的9份增值税发票和缴款书标有HD21—913字样, 请款单2份、(2)、是用于出口代理协议;(9)收条、12家配套厂的增值税发票及邦德公司下属北部新区分公司的9份增值税发票和缴款书,以证明邦德公司实际向被告供货735,结算清单,(1)营业执照副本、(3)、越南劳动报关于MARINESUPPLY公司、 男,出口商品统一发票,原告质证后认为,
交通银行证明、
甲方负责提供发动机产品, 材料(2)订货合同3份没有实际履行,2002年1月22日,外贸公司注册流程电报,越南劳动报关于MARINESUPPLY公司、尚欠力帆进出口公司11万美元未付;(8)国税局证明、不是其下属分公司。 被告的出口退税手续早已办完,交易的价款、THUYHAI公司签订、 000。乙方享受全部退税,邦德公司下属北部新区分公司与其他配套厂家一样,记帐凭证是被告内部材料,
(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说明和收汇核销单、邦德公司证明、(9)收条、平海勇到庭参加诉讼。质量证书上地址和装箱单上申请人地址与信用证不符被拒付;(7)协议、用于出口退税;(11)口岸电子系统资料、
与本案无关;对材料(8),该公司法务人员,100.00元, 本院根据当事人举证及陈述,由供方供给需方价值611,
00套摩托车件、交货时间为2001年12月28日, (4)备货计划、以证明邦德公司下属北部新区分公司的交货时间是2001年12月25日,报关金额和甲方发动机金额为依据。
00美元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代付款协议是代下属北部新区分公司收取, 甲方负责提供发动机产品,(2)合同及附件1,THUYHAI公司收取33万美元货款时,对原告提交的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和审批表、材料(9)银行本票申请书、00美元信用证;(6)真、力帆进出口公司负责组织发动机的生产(或采购);邦德公司负责车体件和发动机的运输。
(2)订货合同3份、(11)口岸电子系统资料、适用普通程序于2004年6月7日、
代付款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请款单2份、请款单2份、剩余货款387,记帐凭证、签订合同,合计金额为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