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监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三、行政法规,或“
并聘请了总经理、i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本次发行为同一种类股票,本所” 一、符合《发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之规定。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符合《发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不存在根据法律、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000,)和信会师报字【2017】第ZC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2016年12月31日)》(“ 二、)、(4)根据立信出具的《内控鉴证报告(2016年12月31日)》、《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公司” 《律师工作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i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入措施尚在入期的;ii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内控鉴证报告(2016年12月31日)》,董事会、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发行人或公司包括其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的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监事会、《三年审计报告》”
3.根据《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已建立了股东大会、《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不存在下述形,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发行人仍然具备《公司法》、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说明为准。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600
.08元、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届时将过期失效;发行人于2017年2月16日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律意见书》、税收、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1.主体资格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250万股。 有效期为24个月。《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律师工作报告》”968,)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接受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记载、
财务总监、908,《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并于2015年9月14日、 符合《发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选举了立董事,《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除非文义另
有所指, 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C号《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发办法》” 2016年3月15日、)。857.65元、
土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4.根据《三年审计报告》、并构成《法律意见书》、盖章;iv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记载、2017年05月10日01:01:45 中财网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致: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2,《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和修改, 《内控鉴证报告(2016年12月31日)》”《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经本所律师核查,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5)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及发行人的确认, 3.发行人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作出了决议,2.规范运行(1)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行政法规、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规章和规范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在《法律意见书》、本所已于2015年4月28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
董事会书等制度,法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关于发行股票的规定1.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人民普通股,[上市]安奈儿: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财网] [上市]安奈儿: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时间:《法律意见书》”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不少于人民三千万元, 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ii近36个月内违工商、《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
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次公司发行股份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2016年9月26日、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2.根据《三年审计报告》中的合并利润表,以及自《律师工作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000元,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符合《发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79,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3)发行人的董事、符合《发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和公司现有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之和不超过2,环保、
或者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iii因涉嫌罪被司法机关立案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公司具备中国法律要求的健全且至今运行良好的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发行人不存在下述形,《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况变化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行人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记载且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
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v涉汽博中心开分公司发行人历次验资报告,
符合《发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
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营运的效率与效果,70,(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属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 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合法、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2016年度
的净利润分别为78,《发办法》等法律、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
),发行人仍然是依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117,《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2)发行人的董事、有关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及发行人的承诺,2016年12月26日先后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公司现有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配股份的数量且合计数量不超过1,《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所述的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每股应当支付相同对价,
5.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补充法律意见书(三)》”387.25元,发行人2014年度、2.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价格超过票面金额,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规范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形,《证券法》、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经本所律师核查,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法律,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
行人申报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且财务状况良好,其中, 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500万股,本次发行中向公众发行/发售的股份数不少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
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该次股东大会重新做出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2015年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股份,
鉴于发行人于2015年3月10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有效期为24个月, 因此,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75,本所律师根据前述《三年审计报告》、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立董事、
误导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 监事会等法人理结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本次发行上市完成
后,500万股,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经本所律师核查,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董事会、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说明的事项,
)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1.经核查,每股股票面值为人民1.00元,受到行政处罚,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鉴于立信受发行人委托对其财务报表补充审计至2016年12月31日, , 且节严重;iii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副总经理、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0,000万股,董事会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法规及其他规范文件规定的申请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仍然具备《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